任何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塑造健康的德行品格,往往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牺牲一定的合法利益和现实幸福。这正如康德所言,德行的崇高,往往以牺牲德行主体现实幸福为代价。德福自古难两全。然而,即使这样,我们也绝不能逃避道德义务,而应更自觉地保持自己德行的高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任德行主体的合法利益被作为德行代价而牺牲掉,而应积极创造条件,对这种德行代价予以补偿。
其实,就人们今天追求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意义来看,无非是要通过对体现着社会主义理想的文明社会秩序、特别是文明道德秩序的追求和建构,以为人们合法利益创造必要的社会道德秩序前提,从根本上来说,道德追求的必要性,就在于人们追求合法利益的内在需要之中。世间不存在脱离人的利益的内在需要,也不存在仅仅以道德自身作为绝对目的的纯粹道德。人们的合法利益,绝不是在被作为道德追求的代价而牺牲之后,只是被人们被动地、甚至麻木地接受、认可,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自觉地对这种代价予以补偿。否则,就等于在道德追求的代价性这一法则的压迫下,用道德义务的神圣性否定、剥夺了德行主体合法利益的完整性、正当性,就等于在用道德行为创造着一种社会正义的同时,又在制造一种社会不公正。
总之,全面履行道德义务,自觉完善道德人格,是人们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同时,拥有完整的合法利益,也是德行主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必须把它们结合、统一起来。
然而,德行代价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这两个方面不可能直接地、无条件地得以兼顾和两全。要把这两个方面兼顾、统一起来,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是德行代价必须以适当形式予以补偿。但问题在于,作为德行代价而牺牲了的德行主体那部分合法利益,如何来予以补偿呢?
道德是群体性、社会整体性、普遍性范畴。它反映的是社会整体的意志和要求,体现的是社会整体的普遍理想、普遍信念,是社会整体所追求和建构起来的用以实现公民合法利益的特定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间接表现形式,而绝非功利主义者为了狭隘个人利益所缔结的偏狭契约。因此,肯定和维护某种道德规范,实质上是在肯定和推行某种普遍社会理想和社会价值观念,是在推行公民合法利益赖以实现的普遍社会秩序。既然如此,那么,德行主体履行道德义务固然直接表现为个体行为,但就其深层本质而言,却是在执行社会整体意志的社会性行为。因此,德行主体为履行道德义务而遭受的合法利益的牺牲,就应由社会以精神、物质的适当形式予以补偿,从而使其合法利益的完整性得以维护。当然,由于德行的代价性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这种补偿就必须以普遍有效的制度化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
这种补偿机制除包括国家建立的社会性机制外,还应包括由最小的社区单位、最小的社会群体层面以上的各级社会子系统所建构起来的补偿机制。目前,我们已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许多地方已建立起“见义勇为基金会”。由此可见,德行代价补偿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它是一个正义、文明的理性社会的重要标志。当德行主体的合法利益因德行而遭受损失时,社会若不能以制度化形式予以补偿,无疑是社会正义、文明的一种缺憾。
第二,它是完整人格得以形成的前提。完整人格除包括道德人格外,还包括经济人格、日常生活人格等更为广泛的内容。若德行代价不能得到补偿,那么,德行主体除有一个突出的道德人格外,其人格的其他内容必然是残缺不全的。
第三,它是激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动力机制。求利和求义是人无法超越的两种内在力量。但德行的代价性总是阻碍着德行主体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这就把德行主体推到了义与利不可得兼的矛盾中了。若其舍利取义,则必然陷入现实利益的困顿之中,必然要消耗甚至抵销德行主体求义的内在动力。这意味着在德行代价补偿问题解决之前,德行主体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德行动力。
第四,它对社会关于人的观念发生重大转折具有启蒙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强调人的整体性而弱于顾及人的个体性的普遍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呼唤着社会关于人的观念,既要重视人的集体性、社群性,同时也要重视人的个体性。故强调以维护个体合法利益完整性为根本宗旨的德行代价补偿问题,无疑对社会关于人的观念完成上述转变,具有促进作用。